[新聞]火鍋店播音樂 老闆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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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elvis
如神木般供人參拜的豆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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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各位..之前有討論過了公播制度,這邊再給你們MUST的連結, 可以連進去稍微了解一下!!
http://www.must.org.tw/must_p1.htm
當然,國內還有其他一兩家相同業務的協會,但是MUST是規模最大的, 所以我大部分都已MUST的情況來作說明.
這制度在國外已經是非常健全的了,國內目前也已經漸漸的成熟了,的確,剛開始的時候大家也都覺得蠻難接受的,就像網路音樂下載一樣,除了kuro, 跟以前的ezpeer兩家是國內的非法營利事業(而且後來他們兩家也都付出了天價的賠償金給IFPI會員),一開始大家也都是半信半疑的加入,或者是在岸邊觀看,可是大家現在都從合法的網路下載業者(KKBOX,EZpeer 2 以及鈴聲下載業者)收到錢了,甚至在大陸彩鈴(鈴聲)下載是最大宗的著作權收益, 連英國的公司都以這個為依據來研究大陸的市場!

暗武說的那個J協會偷註冊的案例我覺得不可能!

目前這協會已經與國內的無線電視台、衛星有線電視台、廣播電台、單場次音樂演奏表演、演唱會、航空公司、觀光大飯店、百貨公司、KTV、電腦伴唱機業者、點唱機、遊樂區、連鎖事業賣場、餐飲業等公眾場所。未來亦會將授權業務擴大至網路授權及手機鈴聲下載等業務範圍,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觀念。
所以carykenz不用擔心以後在路上會聽不到音樂 !
再說一個收公播費的好處..美國就是因為這個制度執行的很徹底,所以樂團與表演者的創作力才會發揮的如此極致!每個人出來都是以創作為主!

至於街頭藝人..........

當然囉,公播協會收費的場所一定會有漏網之魚,他們也很積極的在收網, 不過請放心,他們到某一店家錄音蒐證後不會馬上告你,他還會先發函給你說已經蒐過證了, 請你加入協會,如果不想加入,店家就會想其他的辦法了,會被告的大部分就是不理會協會的發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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琵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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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坐計程車,司機放音樂會不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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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ya.小亞.RED PYT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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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播放音樂要付費 智財局:接喇叭才要

近來台北車站周遭店家表示,一批自稱是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的稽查人員,要求他們關掉店內的電視,立刻停止公開播放電視或音樂否則就要收費,店家並懷疑其為詐騙集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係經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許可設立之合法的錄音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

另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同條第3項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所以業者於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果沒有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所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業者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亦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公開演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若業者於接收電視、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依照使用者付費原則,有公開演出利用著作之行為,則須依法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商授權,進而支付使用報酬取得合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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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el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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琵琶手 wrote:那....
坐計程車,司機放音樂會不會被罰?


報告老闆: 計程車不算營業公共場所!!

小亞的資訊也說的很清楚
如果沒有透過場所內的喇叭傳送出來就不算公播...我也長了一智了
3Q (k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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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dopef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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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elvis wrote:當然囉,公播協會收費的場所一定會有漏網之魚,他們也很積極的在收網, 不過請放心,他們到某一店家錄音蒐證後不會馬上告你,他還會先發函給你說已經蒐過證了, 請你加入協會,如果不想加入,店家就會想其他的辦法了,會被告的大部分就是不理會協會的發函!



一条街上各店面本都是如此经营了好好二十几年,工商税管地头安全各路神仙都小心翼翼伺候着
忽然又冒出一位新的老大,不上供烧香就来找你麻烦

这个路数听起来还真像古惑仔做生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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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ran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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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elvis wrote:
琵琶手 wrote:那....
坐計程車,司機放音樂會不會被罰?


報告老闆: 計程車不算營業公共場所!!

小亞的資訊也說的很清楚
如果沒有透過場所內的喇叭傳送出來就不算公播...我也長了一智了
3Q (ku10)

那如果把計程車開進賣當勞,然後(用計程車改裝過的喇叭)成天狂力放送,這樣咧?

或者,

賣當勞的四人座位配備四附耳機,兩人座位配備兩附耳機...(類推),
進入賣當勞的營業場所後,沒帶耳機的人便聽不到聲音,這樣咧?

djelvis兄幫我問問must吧,謝謝!
(k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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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el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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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倌何必如此大費周章的來改裝店內設施?
如此改裝是否符合成本?

(ku6) 到時..這配備的耳機, 您願意戴嗎?
我記得..麥當勞也已經改變店內方式了..他找了公關公司來規劃了店內電視單機播放宣傳影片的黑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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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就是我們有再做街頭表演...我們都是唱COVER的歌...但是我們的表演都是沒有收取費用的....完全是自己愛現的....

這樣也會會觸犯公播法嗎??....我問的重點是如果沒有利益關係是否就不會犯法.....如果真要說我們有什麼利益大概就是自HIGH吧
音樂是一種感覺
樂理是音樂的語言

如果已經找到感覺.......樂理就不太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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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ya.小亞.RED PYT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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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可能
因為這方面的法律還不夠完善
還是要小心

一但發生訴訟
未必會同下面案例一樣好運


合理使用照片攝影師仍堅持提告 檢:誣告


一名專事野鳥攝影的林姓男子,日前因不滿某黃姓男子在部落格引用其拍攝的台灣藍鵲照片,向黃某求償十五萬元未果,控告黃某違反著作權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定黃某是合理使用照片,不違法,反將林某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惟同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以上開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依同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應明示其出處。

檢方指出,林某明知黃某引用照片時,已註明攝影者為林某,且照片用於黃某個人部的落格,沒有做商業或營利用途,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屬於合理使用,未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林某卻仍控告黃某違反著作權法,應是想利用訴訟手段,取得新台幣十五萬元和解金,因此檢察官主動分案,將林某依誣告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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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臥底給我的回答

(泰山) 說:
街頭表演 算嗎

答 :
算單場次.但只是不知麼算.所以通常睜隻眼閉隻眼

(泰山) 說:
why

答:
如果他單純的沒有其他的擴音設備..再單場次 定義..有非營利 部分如果單純的只是街頭表演 無營利收取報酬 也無擴音 喇叭設備等 IPO2解為 合理 單純開機使用,不構成公開演出.
但演變成小舞台之類 或長時間定點表演, 就有疑慮 還是要視實際使用行為來釐清

(泰山) 說:
但是電吉他(樂器)與麥克風要透過音箱輸出..怎麼算?


那就是單場次 非營利,最低1000元,通常單場次比公演還不划算,所以 我們會詢問,如果他是定期定時.................


以上是單單對街頭表演的簡單問答,暗武.......這還是初步的回答

你就....多寫些自己的歌嘛 (k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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