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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8-10-09, 20:35
by Shiya.小亞.RED PYTHON
唱得很濫聽不出原唱是啥就沒機會被收費了






可是也沒人會給他報酬

XD

Posted: 2008-10-09, 23:46
by 沙漠沖浪者
我覺得這實在太麻煩了﹐是否這些媒體公司將來可以出兩種 CD DVD 版﹐一種限家庭使用﹐一種公共場所使用﹐價格高一點但要合理﹐很多商家可以容易買到放﹐可以在每張CD前中後段﹐加上“授權”的用語或特別訊號﹐DVD 畫面角落放特別 LOGO﹐偵查隊馬上可以辨別。這樣市場容易擴大商機無限。

Posted: 2008-10-14, 13:00
by b0426910232
剛剛看新聞.........

公車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被告違反著作權

沒想到在台灣真的越抓越嚴格了....

Posted: 2008-10-14, 17:13
by carykenz
b0426910232 wrote:剛剛看新聞.........

公車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被告違反著作權

沒想到在台灣真的越抓越嚴格了....


為什麼連聽警廣也不行..... (ku13)

Posted: 2008-10-14, 17:59
by LED
Shiya.小亞.RED PYTHON wrote:合理使用照片攝影師仍堅持提告 檢:誣告


一名專事野鳥攝影的林姓男子,日前因不滿某黃姓男子在部落格引用其拍攝的台灣藍鵲照片,向黃某求償十五萬元未果,控告黃某違反著作權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定黃某是合理使用照片,不違法,反將林某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惟同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以上開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依同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應明示其出處。

檢方指出,林某明知黃某引用照片時,已註明攝影者為林某,且照片用於黃某個人部的落格,沒有做商業或營利用途,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屬於合理使用,未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林某卻仍控告黃某違反著作權法,應是想利用訴訟手段,取得新台幣十五萬元和解金,因此檢察官主動分案,將林某依誣告罪嫌起訴。

這位林先生常常搞這種動作
被告的職業從學生到老師,從領薪水到發薪水
只要有拿他拍的圖,他就會趁機咬一筆
在圈子裡算是很出名的人物
上次還有出現過某照片跟他的照片很像
他不說二話就直接告
最後對方請出原攝影才搞定這件事

版權誤用,版權濫用啊

Posted: 2008-10-14, 18:37
by djelvis
以後都不要亂玩鳥囉

尤其是這位林先生的鳥 (ku7)

Posted: 2008-10-14, 19:15
by b0426910232
carykenz wrote:
b0426910232 wrote:剛剛看新聞.........

公車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被告違反著作權

沒想到在台灣真的越抓越嚴格了....


為什麼連聽警廣也不行..... (ku13)



小弟今天是看新聞的....某台新聞快報

應該是誤會

不知道是不是記者大人看到黑影就開槍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7lpi.html

Posted: 2008-10-14, 20:57
by Shiya.小亞.RED PYTHON
客運司機車上收聽廣播 被控告侵害著作權

公車司機在車上聽警廣廣播,竟被控違反著作權法!最近,著作權仲介團體動作頻頻,先是要求一般商家付費,最近又對火鍋店老闆提告,而據媒體報導,台中某客運公司今(九十七)年八月底接到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寄發的存證信函,指控該公司駕駛在車上擴音收聽警廣,違反著作權法,不排除提告求償。

依照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之權利。參照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年05月21日北市法一字第9020381700號函之說明,公共場所以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之音樂,及接收電視新聞供公眾視聽之行為,如未將音樂、視聽節目以其他方式再藉由傳訊器材向公眾傳達該內容者,而僅為單純利用供公眾聆聽觀賞,並未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但如接收廣播後另外加裝擴音設備,再擴大其播送效果,即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除合於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得音樂著作權人同意始可。

故本案情形,依照上開函釋意旨,如果司機只是單純利用廣播設備接收電台訊號,就不涉及侵權問題,但如果再透過擴音設備播送,則可能構成公開演出,須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惟收聽警廣,似可主張同法第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有律師則認為,司機當時已將車開上高速公路,未沿途載客,嚴格說起來,車上已非公共空間,且聽廣播是為了解路況,若因此受罰,實在不合理。

Posted: 2008-10-14, 21:48
by 阿科
http://mcat-tw.spaces.live.com/

他們的部落格
小亞哥貼得事件的後續

總覺得他們的聲明
像是打人一巴掌,順便摸摸頭說乖
被打的人只能傻眼看著他們

不過怎麼總覺得他們在炒知名度

Posted: 2008-10-14, 21:50
by carykenz
感覺這個案例比火鍋店還要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