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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8-10-14, 21:59
by Shiya.小亞.RED PYTHON
法律是保障懂得法律的人....

Posted: 2008-10-15, 01:28
by necromaster
"本會管理之音樂著作..(略)"
不曉得哪邊可以找到哪些著作是該會管理的呢? @@a

如上我引用了文中一句
不知道會不會被告 = =" 金害
糟糕我也是用繁體
這下真的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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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一下
酌收版權費用我基本上是支持
但收到沒所本的帳單
或向非營利具公眾服務性質的機構索取費用
這種事會讓人很想向對方媽媽請安

Posted: 2008-10-16, 19:52
by Shiya.小亞.RED PYTHON
著作權爭議不斷 警廣:力促修法根本解決

繼前日被報導侵犯著作權,被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提出告訴的警察廣播電台,雙方目前正在進行官司訴訟當中,但警廣卻表示,現行的著作權法是在美國301條款之下的產物,且當時的立法只有考慮到保護著作權,卻沒有顧及媒體推廣音樂的責任。警廣指出,將會力促著作權修法,否則會產生更多的侵權糾紛,到時候損失的是更多聽眾的權益。

近年來,因為播放廣播或是電視劇等等,遭到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檢舉的案例層出不窮,因而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建議,主管機關應該規範一個明確的觸法範圍,例如收費方式可以採論取收費,才不會造成播放一首歌曲卻被剝削好幾次的狀況發生。資深律師指出,其實會走上訴訟一途機會並不大,往往都是在蒐證之後,寄存證信函,然後開始談和解的金額。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8月29日智著字第09700074900號釋示,大客車業者如於車上將電視台傳送之節目訊號接收後,再藉由線攬系統將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予公眾,屬「公開播送」行為,該再播送之行為應取得權利人之授權並支付相關報酬;著作權法有關公開播送的定義,電視台透過無線電或有線電將錄製好的節目對外播送,是一個公開播送行為,而業者在公共場所將電視台傳送之節目訊號接收後,再藉由線攬系統將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予公眾,亦屬本法所定之公開播送行為。

因為仲介團體和使用業者的糾紛越演越烈,智慧財產局決定修法改善目前狀況,智慧局表示,這次將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四十一條,增訂六條,刪除三條。警廣也表示,媒體和音樂作者之間應該扮演合作的角色,而不是對簿公堂;另外,還指出著作權法為何會引起爭議,在於著作權法第24條所謂公開播送,警廣表示,如果把廣播、電視這些公開播放音樂的人和那些盜版的人同等對待就不應該,因為盜版是為了營利,但媒體卻是為了宣廣音樂。

法界人士表示,目前大部分的廣播業者或是需要公開播放音樂的業者,都會依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第33條規定,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仲介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計算之標準。仲介團體亦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而仲介團體則是依該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俺是分格線******************************
來個舊聞
警惕下想要斂財的混蛋們...





誣指他人侵權濫訟 「鳥」攝影師恐入牢籠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林姓理事長,將自己的攝影幻燈片授權他人使用,事後卻兩度控告對方侵害他的著作權,並要求賠償;不過,官司沒有告成,反惹上誣告罪,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林姓攝影師曾任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自然與生態攝影學會理事、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在生態攝影界相當活躍。他也是國內第一位以生態攝影題材,獲選為英國皇家攝影學會碩學會士的專業攝影師。他受人矚目的舉動,就是是經常在網路上「抓」引用他攝影著作的人、再提起訴訟,範圍甚廣,除了學生、老師、學校,還包括企業界名人、政府機關首長等都是他控告的對象。檢方調查他的訴訟案件造成清冊,發現他告人與被人告的刑事案件加起來超過兩百件,另有上百件民事訴訟。

有國小老師架設鄉土教學網站,介紹台灣鳥類的名稱讀音及資料,不慎引用林姓攝影師拍攝的一張照片而被告;後來法院認為這個網站屬「非收費」的教學網站,沒有商業利益,判決林敗訴。另,也有學生論文報告引用林的照片,被校方要求將報告上傳網站供指導教授審閱,也照樣挨告。林的作法,令不少保育人士相當不以為然,更有大學生在網路上發起抵制活動,批評他動輒假藉保護著作權名義,一再「以刑逼民」提告,目的在逼迫對方給錢和解,一張照片有時要價新台幣十萬元,作法如同「著作權蟑螂」、「著作權流氓」。

而本案則是林姓攝影師被反控誣告罪成立首例。民國八十七年四月間,林將他拍攝的攝影作品「黑尾鷗」、「小環頸鳥」、「白耳畫眉」、「黃頭鷺」等野鳥生態幻燈片,授權快門公司使用,他並與快門公司王姓負責人簽署版權使用授權書,明定拆款分配。但林分別於九十年六月、九十一年二月兩度向警方提告,指控王非法重製他的攝影著作,擅自刊載在快門公司製作的「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的DM型錄、VCD盒及外包裝,銷售牟利,涉嫌侵權。檢察官偵查後,依王提出的授權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林雖依同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向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仍遭駁回。

王姓負責人因林姓攝影師一再誣告他,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反控林誣告,檢方因而將林起訴。法院審理時,林表示,當初和快門公司僅就部分作品達成授權,並沒有簽立授權書,所以雙方沒有完成授權。王則提出林簽名的授權書,內容是林同意將幻燈片的版權授權快門公司使用,「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以示證明」。台北地院判決指出,這份授權書沒有明定授權那幾張幻燈片,屬於概括授權;而快門公司製作的野鳥生態專輯,使用林的攝影著作近兩百張,如果不是林所提供,快門公司怎麼可能拿得到這麼多幻燈片。法官認為,林謊稱著作權受侵害而誣告他人,犯罪所生的危害甚鉅,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刑為五月。參照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規定,由於誣告罪不得易科罰金,一旦判刑確定,就得坐牢。

Posted: 2008-10-16, 22:38
by thedopefiend
Shiya.小亞.RED PYTHON wrote:法律是保障懂得法律的人....


以及MUST这种职业讼棍